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60號
SLDV,103,補,960,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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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陳玟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燦袁力勤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ꆼ拾
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即按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17日
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134折算。計算
式:美金7 萬8551元×30.134=236 萬7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ꆼ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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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