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陳玟升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福燦、袁力勤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ꆼ拾
陸萬柒仟零伍拾陸元(即按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03 年9 月17日
中央銀行新臺幣對美元銀行間成交之收盤匯率30.134折算。計算
式:美金7 萬8551元×30.134=236 萬70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肆佰陸拾ꆼ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