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51號
SLDV,103,補,951,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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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及簡
祥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名順企業有限公司簡祥任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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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毅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