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40號
SLDV,103,補,940,2014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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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40號
原   告 陳宇琦 
被   告 台北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季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
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
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
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屬因定期給付或定
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
訟標的總額。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新臺幣(下同
)3,671,880 元、特休未休工資169,744 元、國定假日未休工資
94,240元、例假日未休工資425,856 元及103 年6 月份未給付足
額之薪資差額22,000元,共計4,383,720 元,是先位聲明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4,383,720 元;而備位聲明為被告應恢復與原告之僱
傭關係,即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揆諸前開規定,
原告此項請求當應以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額為準,而原告
為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起訴時為36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滿65歲)止,可工作期間已
超過10年,則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0年期間之收入總數
計算,而原告主張其每月工資至少為66,000元,是備位聲明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20,000 元(計算式:66,000元×12×10=
7,920,000 元);又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屬互相競合之關係,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先位聲明部分不另計算,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備位聲明定之即7,920,000 元。復原告主張其為勞工
而提起給付工資等之訴,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其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9
,704元(計算式:79,408元×1/2 =39,7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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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官邸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