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梅文欣律師
被 告 張曉峰
朱德明
吳志超
曹承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陸仟柒佰
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建物現值=建物單價×【1 —(年折舊率×經歷年數)】×建物
面積(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
㈠台北市○○區○○街0 號2 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5.79=469,864
㈡台北市○○區○○街0巷0 號1 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8.76=491,075
㈢台北市○○區○○街0巷0 號2 樓建物:
19,500x【1-(1.5%x42.25)】x68.76=491,075
㈣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第4 、5 棟1 樓建物:
19,500x【1-(1.5%x50.50)】x86.94=144,781
㈤總計:469,864+491,075+491,075+144,781=1,596,7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