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梅文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峰、朱德明、吳志超、曹承健間返還房
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曉峰、朱德明、吳志超、曹承
健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
所。
㈡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建物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房屋
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