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935號
SLDV,103,補,935,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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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3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梅文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曉峰朱德明吳志超曹承健間返還房
  屋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曉峰朱德明吳志超、曹承
  健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
  所。
 ㈡查報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建物於起訴時買賣交易客觀價值證明
  (包括但不限於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房屋
  不得僅以課稅現值為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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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