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20號
原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盛沺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琳企業有限公司、黃賜山、謝維倫間請求給付
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捌仟貳
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原告前
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壹仟伍佰捌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