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債 務 人 吳泓諭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債務人103 年8 至9 月薪資單、債務人母親及弟弟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及103 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2. 說明債務人101 、102 年度曾任職之公司全名,並提出雇主 出具所有任職期間薪資明細表。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1 年9 月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 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 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必要支出費用之來源。
6. 說明債務人毀諾之確切日期。
7. 請說明每月支出醫療費500 元之原因,並提出103 年1 月至 8 月每月支出醫療費500 元之單據。
8. 說明債務人101 、102 年度曾領有匹客娛樂有限公司、三鳳 有限公司執行所得之原因,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 表。
9. 說明債務人及其母親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10.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除富邦及新光人壽外),說明所有保險 之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說明債務人母親實際居住地址,其每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 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 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 。
⒓ 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母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 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 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 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⒔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 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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