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44號
SLDV,103,消債更,144,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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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4號
債 務 人 胡嘉綺即胡春美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 (即其父母)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 ?提出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 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 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居住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 ,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 人戶籍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租賃契約。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1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交通費3,000 元之計算方式。
9.提出103 年水電瓦斯及電信費之繳費收據,並說明電信費 1,100 元之必要性。
10.提出前二年支出醫療費用45,500元之收據並說明上開費 用有無領取保險給付?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有無固定支出 醫療費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11.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 3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 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 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 月必要支出金額21,100元(已扣除扶養費、醫療費、勞 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 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 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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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