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債 務 人 范孝儒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彰化銀行永春分行所設帳戶內每月均有數次數千 元不等之薪水入帳原因。
⒉說明債務人於台北富邦銀行市府分行所設帳戶內每月除固定薪 資入帳外,另有公管中心北市數千元不等金額入帳原因。⒊提供應受扶養人張來好、范輝煌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山 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范輝煌名下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現值證明文件,並說明上開土地及建 物使用現況。
⒋說明應受扶養人張來好、范輝煌均有存款利息所得,為何仍有 需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⒌提供應受扶養人張來好、范輝煌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