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87年度,55號
TPHM,87,上訴,55,2001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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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劉秉鈞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卯○○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鈺華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戊○○
身分證統一編號:C一二ОО四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黃建隆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右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李廣澤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辛○○ 男五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壬○○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庚○○ 男四十
            住基隆
            身分證
  右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茂西 律師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訴字第四九
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0八四號、第四一0一號、第四一一五號、第四五0一號;併
辦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八號;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丑○○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金錢,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卯○○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金錢,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丁○○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褫奪公權貳年。
戊○○共同連續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辛○○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丙○○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壬○○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緩刑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庚○○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緩刑伍年。所得財物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金錢,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丑○○自民國八十二年六月至八十四年九月,任職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業 務一課第五股關員,卯○○則自八十四年九月間起接任丑○○職務(按同年六、 七月間亦偶而受理),均負責依據驗貨關員查驗結果,將進口傢俱等貨品進行分 類估價之工作;辛○○丙○○壬○○庚○○四人則係先後任職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工友,負責傳送驗貨課驗畢之報關報單至業務一課之工作 ,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丁○○(前曾於八十三年間,因犯偽造文書罪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甫於八十四 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又於八十五年間因偽造文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六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確定,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係基隆市良仁報關行之經理,負責報關行業務之接單,專門辦理家具進 口報關;戊○○(前曾於八十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五月,緩刑四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則係丁○○之姪兒並被雇用為良仁報 關行之外務兼現場人員,負責報關行業務之向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投遞進口報單 、陪同海關人員查驗、繳稅、領貨等工作。
二、丑○○卯○○丁○○戊○○四人均明知客戶委託良仁報關行申報進口之木 製傢俱絕大多數係已上漆之成品,依法應繳納百分之八至十之進口關稅,而如係 未上漆之傢俱成品,依法應繳納百分之一點二五之進口關稅,該稅差差距頗多。



丁○○為了逃漏上開進口關稅之稅差以圖利,乃與戊○○基於共同概括之犯意 ,而丑○○卯○○二人竟各基於圖利丁○○之概括犯意,丑○○自八十三年六 月間起,至八十四年九月底止就附表一部分,卯○○則自八十四年九月間起至八 十五年二月間止就附表二部分,擔任上開進口傢俱等貨品分類估價工作。先由受 雇於丁○○戊○○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現場陪驗時,先在已繕妥之報單英文 貨名欄內以海關人員專用之「驗關鉛筆」加註如「上漆彫花」、「上漆鑲貝彫花 」等中文字樣後,俟驗貨員查驗來貨與申報單相符並予以挑認報單及驗貨股長複 核後,而由戊○○利用製作貨樣收據之空檔伺機以「驗貨鉛筆」在已事先加註之 「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面,挑選報價較高者加註「未」;報價 較低者加註「已」等文字,或利用已驗畢之報單需由驗貨課送交業務一課之機會 ,丁○○推由戊○○向驗貨課負責遞送報單之工友辛○○丙○○壬○○、庚 ○○等人,以每份報單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代價為快速送單費,由戊○○行 賄上開工友(壬○○庚○○同一組,於八十四年十一、二月份共收受賄款共十 二筆計一千二百元再平分,如附表三編號4);辛○○丙○○同一組,於八十 五年一、二月份共收受十五筆計一千五百元再平分,如附表三編號3),使上開 工友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將已查驗之報單先行自總務關員處抽出,以急件方式送 件,再由戊○○利用上開已抽出專送業務一課之機會,於前開已事先加註之「上 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加註「未」、「已」等文字,致變更原查 驗結果,足生損害於國家對關稅之徵收。另俟經戊○○更改後之報單送至業務一 課,丑○○卯○○二人不僅對更改查驗結果不予舉發,更以每四十呎貨櫃代價 三千元、每二十呎貨櫃代價二千元,並以次月結算之方式,收受由丁○○親自行 賄或委由戊○○所轉送之賄款,丑○○共收受如附表三編號1三十一萬八千元( 159X2000=318000元起訴書認定四十五萬三千元)、卯○○共收受附表三編號2 六萬六千元(33X200=66000元起訴書認定九萬六千元);丑○○卯○○收受 賄賂後,再依據更改之查驗結果逐筆將「上漆雕花」、「上漆鑲貝雕花」字樣前 加註「未」字者,更改進口貨物之稅則、稅率(如原申報進口已上漆傢俱成品稅 則為9403.60.90.003應課百分之十稅率,變更為未上漆稅則為9 403.60.10.000應課百分之一點二五稅率之半成品傢俱)後,計算 核課進口稅額。嗣至八十五年二月間止,共替進口商運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 劦實業有限公司、惠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實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霖禾企業有 限公司、忠友木業有限公司、連三企業有限公司霖牧企業有限公司、惠得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福源木業有限公司、上海金都裝璜木器有限公司、麗閣企業有限 公司(以上係貨主以自有公司執照進口)、慧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盈扶股份有 限公司、方祥企業有限公司長樹貿易有限公司星順企業有限公司、港機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以上係貨主江正忠施棟樑透過丁○○借牌)等委託基隆市良仁 報關行丁○○辦理通關進口家具,變造之進口報單;丑○○變造如附表一部分共 一百五十九筆、卯○○變造如附表二部分共三十三筆,共減少應繳納之關稅丑○ ○為四百六十八萬七千九百三十三元、卯○○為一百四十四萬七千零六十一元( 起訴書認定共一百九十八筆,合計六百餘萬元),因各該委託進口廠商均按關稅 全額給付丁○○丁○○則按變造更改後之稅額繳納,該進口稅款差額悉數由丁



○○納入私囊。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及移送併辦,丁○○戊○○辛○○丙○○壬○○於調查時及偵查中自白 犯罪。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丑○○卯○○丁○○戊○○辛○○丙○○壬○○庚○○等人,除戊○○承認有塗改進口報單外,餘均矢口否認否認有何犯行。(一)被告丑○○辯稱:伊原來並不認識丁○○戊○○二人,伊所拿到的報單,都 是經由伊課內的股長分給伊審核,伊並沒有直接與送單工友直接的接觸。伊沒 有更改報單驗貨結果的權利,原始的進口報單應是以打字所填寫,伊在分類估 價的時候,發現有手寫的情形時,就伊所認知應是由驗貨課的人員所寫加註的 。伊並不知道是由戊○○所寫。伊看到進口報單的時候,就已經看到「已」、 「未」等字樣寫在報單上。伊認為那是海關驗貨關員加註的,所以依照加註結 果,以手寫方式更改正確的進口貨物之稅則、稅率;伊不知道他們(指驗貨課 的人員)會將「驗貨筆」交給報關人員戊○○自行加註,伊更沒有收受丁○○戊○○交付之賄款,伊大可以舉發拿獎金敘獎晉升,不需圖小利而自毀前程 ,改稅則、稅率是伊的職責,如沒有更改則會受罰;伊對辛○○等四人是否向 戊○○拿過「快單費」之事並不知情云云。
(二)被告卯○○辯稱:伊在接任分估時,海關均改以電腦作業,伊所經手之報單均 是電腦化後之報單,無法從中去動手腳,且報關人員為了稅率,計算便宜,均 是先以「已上漆」報關,驗貨員在驗貨時再細分各類貨細,我們是依據驗貨員 分驗之情形去核估稅則,伊也未至現場看貨,只能以書面作業,無法再作什麼 圖利廠商之違法事情。如果經過查驗結果,發現報關報單上的填寫資料與事實 有所不同時,伊就有依照驗關結果更改報關稅則的義務。而且海關驗貨人員所 使用的「驗貨筆」都是由驗貨人員所限制使用,其他人員不可以領取,伊未曾 領用,市面上也沒有辦法買到,因為那是自國外進口的;任職期間有請假過, 我的職務代理人也是以與我一樣的方式做事云云。(三)被告丁○○辯稱:進口傢俱有無上漆,均會請教貨主,貨主每次均是要我們以 照片為準,海關驗估的情形,伊沒有至現場,不知他們如何查驗,又有關行賄 一事,伊並沒有以所謂的四十呎貨櫃三千元及二十呎貨櫃兩千元的代價,委請 丑○○卯○○等海關人員對我報關的貨物以不實的稅率報關。我在調查局所 說的貨櫃金額是我們報關業間的雜支費用,並不是給海關人員的行賄費用。伊 不知道戊○○是否有去行賄關員,有無送給工友快單費,伊曾經告訴戊○○, 要他在驗關的時候注意貨品的情形,能夠幫客戶節省稅款,就儘量辦理。伊一 直都是認為進口報單上的手寫資料是由驗關人員所填寫,直到後來聽到戊○○ 承認,才知道那些字都是他所填寫,可是伊都是聽他所說,並不知道是否為事 實。而所謂的「快單費」則是報關行內的內部作業,並不是實際的行賄行為。 伊也不清楚,戊○○有無送錢,伊沒有要戊○○送錢,也沒有行賄丑○○及卯 ○○二人。調查筆錄是在被調查人員脅迫之下才會承認有行賄,我當時所做的 筆錄都是不實在云云。




(四)被告戊○○辯稱:我的上班情形,是由報關行的小姐把報單拿給我處理。我對 報單上所寫的英文我根本就不懂。我把報單拿給驗貨人員驗貨後,驗貨人員會 把他們驗貨使用的「驗貨筆」拿給我填寫「上漆雕花」或「上漆鑲貝雕花」等 字樣,還有「未」、「已」等字也是我寫的。因為每間報關行也都是這樣做, 我也不知道這樣有違法的情形。「快單費」則是平時我與工友間的交情,有時 候他們也會請我抽煙、吃檳榔等。我總共拿約有幾十張的所謂「快單費」給海 關內的工友,我回到報關行後都有據實向會計人員請領我所支出的「快單費」 。其實那時候是朋友間互請的行為,不是行賄。在我把進口報單送給收單人員 收單的時候,報單上都沒有以手寫的字跡。直到單子送到驗貨人員手上時,我 才由驗貨人員指示我把實際報關貨物使用「驗貨筆」更改填寫「上漆雕花」、 「上漆鑲貝雕花」等字,待驗貨完畢後再把「未」、「已」等字補填上去。工 友們所送的進口報單在驗貨人員拿到報後,馬上以電腦編號,後來要把報單送 審核時,就會以箱子裝箱,並且鎖上。該鎖的鑰匙只有總務及審核課的股長才 有,所以我不可能在報單傳送期間更改報單上的內容。伊並沒有行賄丑○○卯○○二人,老闆有沒有送,伊不知道。調查筆錄是在被調查人員脅迫之下才 會承認有行賄,我當時所做的筆錄都是不實在。進口報單上所有以「驗貨筆」 所寫的字跡,都是驗貨人員把該「驗貨筆」交給我後,由我自己所填寫云云。(五)被告辛○○辯稱:我在海關內的交送公文工作,平時是壹個小時送一次,沒有 所謂的「抽單」另送,並由報關行人員送與「快單費」的情形。我以前會承認 ,是因為在桃園調查站因為夾帶毒品案件調查的時候,調查人員查不到任何的 證據可以證明我有犯罪的行為,就誘使我承認有接受報關行人員招待飲料、香 煙及檳榔等物,我在想要快點離開調查局的情形下,才會承認有收受等值物品 價金的情形。事實上,我們平時在海關現場與所有報關行人員都非常的熟識, 有時候是會有人買飲料、香煙及檳榔等物拿給我們食用。可是,我們因為被請 過,所以我們也會自行購買東西招待報關行的人。所以這是朋友互相請客的行 為,無關行賄。在桃園調查局人員訊問我的時候,他們要我承認有收受報關行 人員的「快單費」,可是我確實上並沒有收過該筆款項,所以調查人員就要我 把我與報關行人員間平時互相請客的行為當作我是收受賄款的事實,並把我們 買東西的金額轉換為等值的現金寫在筆錄上當作所謂的「快單費」。我有向該 調查局人員表示不滿,可是在當時的情形下,我根本就沒有讓調查局據實寫下 我所陳述事實經過的能力。後來我到基隆接受訊問的時候,因為海調處的人員 告訴我說,我在桃園就已經有承認了,即使再承認一次也沒有關係。我當時被 調查人員脅迫,才會承認有拿「快單費」,事實上我是冤枉的云云。(六)被告丙○○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給的快單費,辛○○曾經有分 過五十元給伊。我在海關轉送公文工作,平時是壹個小時送一次,沒有所謂的 「抽單」另送,並且沒有由報關行人員發給「快單費」的情形;調查筆錄所述 的並不實在,因為當時我在調查局的時候,心理極為恐懼,又在調查員的脅迫 、恐嚇下,才會有承認有拿所謂「快單費」的筆錄云云。(七)被告庚○○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所送之賄款,戊○○所說的不 實在,我並沒有自他手上拿過任何名義的費用云云。



(八)被告壬○○辯稱:伊沒有收受報關行職員戊○○之賄款,戊○○所說的不實在 ,我並沒有自他手上拿過任何名義的費用;調查當時所說的不實在,我並沒有 拿過「快單費」。而且我當時在該部門任工友工作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云云。二、經查各被告及證人之供述大致如下:
(一)訊據被告戊○○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一百九十八份報單『 已』、『未』)是我本人所寫」、「我是依照我叔叔丁○○提供貨品之照片在報 單上並提供給關員作為樣品::指示即使來貨與照片不符,仍以照片為依據,註 記查驗結果」、「驗完後,驗貨關員同意我填註『已』、『未』」、「報關通關 後,我確實致贈工友每份一百元」,致於關員部分,交予關員卯○○丑○○各 一次(每月結算一次)每次支付金額要問丁○○本人才清楚」、「一百九十八份 報單都是由值班工友送(分估課)的,我並未經手」、「丁○○將照片交給我, 指示我即使來貨與照片不符,仍以照片為依據,註記查驗結果」(見調查筆錄第 十頁至第十三頁);②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於偵查中復供承:「...對於關 估價管理員收費事項不同,乃因這是丁○○和估價單位他們談的,伊不知道,伊 曾聽杜某(指丁○○)說四十呎有問題的三千元,二十尺有問題的二千元,正常 報關通關費,快單費每張三百元,伊再用三百五十元向公司請款,伊沒有拿過快 單費給他們(指卯○○丑○○)因為丁○○所報的報單都是問題單,都是給三 千、二千元,並沒有額外給快單費三百元,丁○○有拿二筆錢給伊,他用標準信 封裝好後,再用海關的貨樣袋裝好後,第一次叫伊拿給丑○○,第二次叫伊拿給 卯○○,伊估計每次約有四萬元左右,伊問丁○○為何,但丁○○都不告訴伊是 何原因,在一九八份報單,總共有七十至八十份,每份一百元,送給五堵關的所 有工友,壬○○送過一次,庚○○送過二次,如果貨物比較急迫時,丁○○才會 叫伊送,伊送過的人伊都有印象,這是所有海關的陋規,每件專送報單費都是一 百元,每個報關行趕單時,都這樣作,驗貨時驗貨關員因為懶惰,所以叫伊填驗 貨結果,...丁○○指示叫伊依客戶照片為準,丁○○給伊照片中十張有六、 七張未上漆的,丁○○用這種方法賺稅金伊不知道,丁○○沒有告訴伊,但伊有 懷疑過,而且伊聽過杜某(文賜)和客戶的電話中有提到省下的稅款多少他要抽 成,伊懷疑是和客戶對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卷第六至八頁); ③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調查筆錄內供承:「由於家具貨櫃內貨品繁多,不易 查驗,且驗貨單位僅批示開關七、八箱,無法全盤瞭解來貨內容,丁○○便告訴 伊其所提供之照片與來貨即使不符,仍以照片內之樣品為準,並製作不實的查驗 結果,除可通過第一線的驗貨關員通關,同時可矇混驗貨股長的第二線複核作業 ,而製作未上漆的傢俱可逃漏不少稅捐,伊叔叔丁○○告訴過伊,前述傢俱的問 題報單每四十呎貨櫃要付費三千元,二十呎貨櫃要付費二千元,同時每個月結帳 一次,伊因貴處今日要執行測謊業務,伊就據實陳述,伊昨日所說的三百元費用 是一般單子的行情,而前述之問題單則須付三千元費用,...伊叔叔丁○○曾 在八十四年間,以海關的貨樣袋內裝了一疊錢約三、四萬元交予伊,並囑咐『裏 面是錢,交給他們(指卯○○丑○○)就知道了』,伊記得伊各交付他們一次 ,且都是月初的時候,丁○○跟伊說過問題報單有分估關員幫忙,並更改稅率及 稅號,可少付大筆稅捐,故酬謝他們,伊與卯○○丑○○二人沒有私人恩怨,



壬○○庚○○二人即是伊支付快單規費,俾便替貨主辦理快速通關的海關工友 ....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卷第二十至二十二頁)。④原審 法院初次訊問時復供承:「...交付工友之快速通件費是老闆指示要伊做的, 伊是受僱丁○○當然聽他的指示行事,當初丁○○是有拿二次信封給伊,說要伊 小心裏面是錢,不要丟掉,並要伊交給丑○○卯○○二人,伊是奉老闆指示行 事,...伊總共替丁○○送過二次,但伊不知道信封袋內裝的是不是錢,.. .每次送錢大概是在月初,至於何時、何地,伊不記得」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 第六七頁至第六九頁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之訊問筆錄);⑤八十六年三月三日 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送過賄款給丑○○卯○○?)從來沒有。我只有 在有速件時有依海關之慣例給過通關費每件壹佰元。(問:你給過多少人?)我 只知道有辛○○,其他的因為太久忘記了。(問:對於偵訊筆錄有何意見?)我 當時是說我是有在海關看見過涉案之工友,但他們是不是有收過賄款,我不能確 定是否有給過。(問:驗貨單上之改成『已』『未』是否為你所寫的?)是。我 每件都是在驗貨關員前由海關人員叫我們自己寫的。」、「(問:你是依何標準 給海關人員賄款?)我從來沒有行賄過。我回去向老闆申請款項均是依據關稅局 給的收據請領。(問:你給工友的一百元是作何用途?)因為是有報關之速件時 之給工友快單費用,一般是一張一百元,有時也會有很多件才給一百,老闆有交 代是速件才會給速件費。(問:知不知道四十呎一件三千元,二十呎貨櫃一件二 千元之事?)不知道。」(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二頁反面、第二一四頁);「 (問:海關之作業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是否有因為要快速送單要給海關每件一百 元?)有。只要向海關現場之報關人員詢問即知有沒有『快單費』之陋規。」(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五頁反面);⑥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 驗貨關員是如何拿給你填寫的?)我在投單後,驗貨關員就拿給我自己填寫。他 們都不寫,就將海關驗貨關員專用之特殊鉛筆拿給我自己填寫加註『已』『未』 。我是當著他們的面寫的,我並無事後再塗改。」(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一九頁 反面);「(問:你有沒有交快單費每件一百元給辛○○?)有。我確實有給過 他快單費每件一百元。」(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0頁);「我在向公司申請費 用時會以工友送單費每件一百元向公司申報費用,另外如果我們在送急件時沒有 以快單方式送件,則沒有辦法當天領到貨。我在送工友快單費時都會先向老闆請 示,如果老闆有指示,我便會給工友快單費。」、「(問:你們老闆交代二包東 西要你送給卯○○丑○○是否是同時送交他二人?)我是分二次送的,我並不 知道信封內之物品為何,以為是照片,送這二次時間相隔約有一、二月之久。」 (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一頁);⑦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對 於證人寅○○、乙○○二人所言有何意見?)他二人所言均不實在,上漆雕花是 我在辦公室當他們的面寫的,同時報單也是我挑認的。(問:是何人拿筆給你寫 的?)是寅○○拿筆給我寫的。(問:已、未二字是何時寫的?)已、未也是我 寫的,是他們要我寫的。(問:產地當時有沒有改?)產地是寅○○在辦公室改 的,我後來有打電話給我們老闆說明此事,並向老闆說驗貨之人是寅○○、乙○ ○二人,老闆就說要打電話給卯○○,不久老闆就打電話告訴我不要管他們了, 到時自然就有辦法過關了,是以押價。」、「(問:本件報關你有沒有拿錢給證



人(指寅○○、乙○○)二人?)本來老闆有叫我拿,但我沒有拿去,但後來老 闆有沒有給他們我就不清楚了,據我所知二十呎是一百元,四十呎是二百元。( 問:你離開辦公室後有無再接觸到此份報單?)沒有。」(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 十三頁反面、第二十四頁);「(問:辛○○有沒有將報單拿給你?)沒有。我 是有拜託他去抽單,但他沒有拿給我,我是拜託他替我抽單而已,依海關慣例早 上一批下午一批,我有拿一百元給他要他替我抽單。」(見原審卷二第二十五頁 );⑧八十六年八月十九日在原審稱:「(問:已未字樣在寅○○他們在驗貨時 是何時寫的?)我是在驗關時在驗貨官員前塗改的。又另外海關他們有陋規,驗 貨時每二十呎之貨櫃每張四十元,四十呎是每張五十元,是老闆指示的。(問: 錢是交給何人?)是交給計程車司機。驗貨時由司機轉交給官員的。」(見原審 卷第二宗第七十一頁反面);⑨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在原審稱:「(問:報單上之 『已』『未』字樣是不是你寫的?)一九八份之報單上之『已』或『未』『上漆 』『未上漆』及挑認都是我挑認的,我是根據貨品照片予以挑認的,報單上應該 有附照片才對。另外取樣、貨櫃場均是我在海關官員前寫的。」、「:::另外 『快單費』一百元是海關之陋規,我曾經給過辛○○,且他也曾承認過,另外本 案之一九八份報單我曾送過五十幾份『快單費』,我幾乎每天都有送賄款給海關 工友『快單費』,但因為時間過久無法確認曾送過何人。」(見原審卷第二宗第 一四五、一四六頁);⑩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原審稱:「驗貨單是海關關員將 專用驗關筆交給我照我們老闆所交代之傢俱照片一一勾出的,至於傢俱是不是有 沒有上漆,我不知道。」、「(問:你交給辛○○之快單費之報單是不是八十五 年度進口報單序號二二之報單?)他並有拿報單給我要我自己送單。」(見原審 卷第二宗第二二八頁)
(二)被告丁○○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杜員(錦琛)確實有向我請 領每份一百元之報單專送費給驗貨課工友,原因驗貨是員驗完來貨,經股長複核 會放置在固定收件箱內等待固定時間,工友送至估價課估價,若是貨主急著通關 會以一百元的『報單專送費』代價,請驗貨課工友即時送單而不須等待固定送單 時間送單」、「每份報單戊○○會向我請領五百元快單費,杜員(錦琛)再將其 中三百元轉交給分估關員」、「有時是透過戊○○轉交,有時是我到五堵分局時 約在外面吃飯轉交給陳、顏二人」(見調查筆錄第三一頁至第三六頁);②於八 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之偵查中供承:「...伊還沒有測謊之前就說了,因伊知 測謊無法通過,所以照實說,是以櫃的大小計算,四十呎的櫃一櫃三千元,二十 呎的一櫃二千元,如果報單沒改,每張快單費三百元,每月算一次,有空就自己 拿給他們,伊叫戊○○用空白的標準信封或客戶寄給我們的信封,封口用訂書機 訂起,由戊○○轉手的比伊親自送的多次,卯○○丑○○給伊之好處,乃更改 過的報單能順利通關,原本更改過的話,稅號會改,這些報單上的稅號都有改過 ,正常的都會這樣的,這樣做對伊的好處是減稅,這麼多報單有些是據實陳報的 ,有些沒有。我們有拿錢給驗貨關員,確實數目伊不清楚,之前如果沒問題的櫃 ,四十呎每櫃一百五十元,二十呎的每櫃一百元,有問題的大概三、四千元,現 在可能不止,現在多是戊○○去處理的,...就上漆部分有些貨品照片與實貨 一樣,有些不一樣,原則上以貨物為準,伊沒交待戊○○儘量寫未上漆,驗貨時



要寫巳上漆或未上漆是由驗貨關員肯否決定,這是戊○○說的,驗貨關員要求多 少,戊○○會先打電話給伊徵求同意,估價關員每張拿三千元,是因他們明知報 單上寫未上漆,但實物是巳上漆,他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所以每張拿三千元 ,驗貨關員如果親自驗的話,會寫第幾項到第幾項巳上漆,很少會每項標明」等 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四至六頁)。③於八十五年十月三 十日調查局調查時亦供承:「伊與卯○○丑○○二人認識係因伊所申報貨物之 稅則、稅號是由他們二人負責分估,因業務上關係而彼此熟識,卯○○丑○○ 二人係分估關員,針對驗貨單位挑認之報單做書面審核,有問題的報單每四十呎 貨櫃要付費三千元,二十呎貨櫃要付費二千元,該價碼係伊依其他報關行之付費 行情與慣例而支付該筆費用,伊第一次支付費用後,顏、陳二人並無不滿,以後 就依該價碼付款,至於其他報關行為何會以二十呎、四十呎貨櫃做為不同付費價 碼,伊並不清楚,...伊巳據實陳述伊確實有勾結貿易公司以不實的未上漆傢 俱照片作為更改稅號、稅率、俾便逃漏關稅,同時也有支付酬勞給分估關員協助 伊逃稅,從中獲利,...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五十 一至五十三頁調查筆錄)。④於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之偵查中仍供承:「... 伊拿賄款給丑○○卯○○是趁到外面吃飯等的機會給的,不敢在辦公室拿」等 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一○號卷偵查卷第七十頁)。⑤於原審法院初次訊問 被告丁○○時,被告丁○○亦供承:伊是根據我們公司外務戊○○回來向伊申請 費用單內,自八十三年開始,陸陸續續送給丑○○卯○○賄款,是由伊及戊○ ○二人陸續送賄的,因為伊是根據戊○○之請款單後支付的,剛開始是伊要戊○ ○向陳(清海)、顏(永良)二人行賄的,是以每件報單計算四十呎代價三千元 ,二十呎代價二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四頁八十五年十二月三 日之訊問筆錄)。⑤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我並沒有到海關現場作業, 大部分都是我姪子戊○○在現場。戊○○都是向我請教的。(問:戊○○向你請 款有沒有說要給誰?)戊○○向我請款都說是要給送單工友驗貨員,但沒有說過 是給何人。(問:你有沒有送過賄款給丑○○卯○○?)我是曾經有託人給過 一次,但我不知道我所託之人他們有沒有將賄款給過丑○○卯○○他二人。( 問:你給過一次賄款是多少?)我是在民國八十二年或八十三年時有給過一次, 金額好像是二、三千元,後來都是由我姪子戊○○給的。(問:你給過的一次賄 款是在何處給的?)我是在海關的辦公室外,不是在辦公室內給的。(問:你託 給何人轉交?)因為報關行同行很多,我不記得了。(問:你請人轉交給何人? )丑○○卯○○都有,但我不知道所託之人有否轉交賄款。(問:給多少金額 ?)二、三千元。(問:是不是四十呎一櫃給三千,二十呎一櫃給二千?)是。 賄款都不是我親自給丑○○卯○○。我是曾經委過一個同行代為送款,但我不 知他是否有送過給丑○○卯○○二人。」(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一頁反面、 第二一二頁);「(問:你行賄之標準如何訂定?)報關行之外務人員回來都會 報領交付海關人員之款項,標準是報關如有更改,則是四十呎一張三千,二十呎 一張二千。如未更改則每張三百元。其它之費用我們是依據外務人員回來申請支 給的。」(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四頁);「(問:你所付之驗估雜支有無向廠 商收費?)有的。但是一件二、三萬元,我都是先墊款後再向廠商收款,但目前



有很多廠商都未給錢。」、「(問:你的交際費如何計算?)是根據外務人員在 外面之出關、驗貨之費用,後向我申請支出,如外務人員向我申請二萬元,我多 半會多寫一萬左右。我實際支出之交際費是外務所支出之費用。(問:交際費有 無包括行賄費用?)外務都是寫給海關工友堆高機司機之費用,但他們是否實際 有給我不知道。」(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五頁)。⑥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 審稱:「我認為這一百元是當然的開銷,也不會加以過問,但如果業主有向我說 所報關之貨是急件時,我會交代業務員要以快件送件,至於業務員是否有送快單 費給工友,我不清楚。只要業務員申請,我一般都會照付。」、「(問:送交戊 ○○交給顏、陳二人之物是何物?)多半是照片,有時會因為要繳關稅不夠有向 海關人員先行借墊,我印象中曾經有一包錢,是因為繳關稅時可能金額不夠有先 向他們不知是何人有借錢墊繳的錢,當然是要還。」(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一 頁)。
(三)被告辛○○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八日調查筆錄:「有『高』字簽名報單是我親 自簽名」、「(有九份)我每份確實向杜員(錦琛)收取一百元」(見調查筆錄 第一頁至第二頁)、於同日偵查中亦坦承:伊有向戊○○收一份一百元之快單費 ,驗貨櫃工友有二人,錢伊二人平分等語(見八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四號偵查 卷第五頁)。②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收過戊○○所給 過之『快單』費每件一百元?)有。是報關人員給我們買涼水及香煙。(問:你 拿過幾次?)一、二次吧。(問:你是不是與丙○○為同一組?)是。(問:你 們如何分所收之快速送件費一件一百元?)我如有收到一百元就會分他五十元。 (問:你收受報關人員之一百元有無特殊之作用?)沒有。因為我們每天與報關 人員皆有接觸,只是報關人員給我們的香煙錢。(問:你是否有過自驗貨課抽取 報單交由報關人員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自總務關員處抽出?)沒有。」(見原審 卷第一宗第二一三頁)③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你拿錢給丙○ ○時有沒有告訴他是什麼錢?)沒有。不用特別講他應該知道,也沒有告訴他是 那一家報關行。」(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二頁反面)④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在 原審稱:「(問:本件報單你有沒有收戊○○壹佰元?)有。」、「(問:對於 戊○○所言有何意見?)我當時是有受他所託去抽該報單,但因當時很忙,我就 將報單交給戊○○本人了。」(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十五頁)⑤八十六年八月十 九日在原審稱:「(問:你是於何情況下收取戊○○所交付之一百元?)因為戊 ○○他當時是說要急件,當時是他自己將報單送至驗估處,是乙○○及寅○○所 查驗之報單。」(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七十二頁)⑥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在原審稱: 「(問:你在桃園及基隆各有拿幾次?)我在桃園及基隆各有拿過一次快單費。 :::(問:你拿了快單費有無與他人分?)我是有與丙○○分過。有時是廠商 會買東西請我們吃,並不是全部都拿錢。(問:你在桃園拿的一百元有無分給丙 ○○?)我是拿給丙○○去買菸及涼水大家共享用。(問:你最後一次拿快單費 是何時?)是在桃園的那件。:::(問:你前後向廠商拿了多少次快單費?) 只拿過一、二次而已。」(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一四八頁反面、第一四九頁)⑦八 十六年十月十七日在原審稱:「(問:收受之快單費事不是八十五年度進口報單 序號二二號之報單?)我是有收受本件報單快單費一百元,後來我就叫戊○○



己送去給分估處卯○○。(問:你有無將收受之快單費有無分給何人?)我有分 給同組之丙○○。」(見原審卷第二宗第二二八頁反面)。(四)被告丙○○於:①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是的(八十五年一、二月間 輪派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驗貨課服務),我係負責傳送驗貨課驗畢之報單至四 樓進口業務一課,與辛○○兩人同為一組」、「登記簿上之報單有『高』字確係 辛○○所簽收,再由我或是辛○○單獨傳送至業務一課三股張光宇簽收。」、「 有關每份報單一百元專送規費乙事,都是由辛○○直接與報關行現場職員接洽及 收取規費,所收得的規費再由辛○○和我二人均分。」「我每月大約收得二、三 千元。」、收受報關行致送之報單專送規費(每份一百元)都是辛○○收的,再 與我對分,而我也不和他計較,他分給我多少錢我就收多少,也沒有去查報單份 數與規費錢數,是否相符。」、「此事沿襲已久,且是報關行自動致送不法規費 ,我也不便拒收。」(見調查筆錄第八一頁至第八三頁)。②於同日於偵查中供 承:伊沒有與辛○○一起收受專送報單費,都是他(指被告辛○○)收的,再與 伊平分,他拿給伊,伊就收下,未表示任何意見,伊收專送報單費大概每月三、 四千,別人沒分伊,伊與辛○○一起二個月,大概收了五、六千元等語(見八十 五年度偵字第四一一五號卷第三頁)。③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在原審稱:「我沒有 自每份報單抽取每件壹佰元之事。」、「(問:對於調查局之調查筆錄有何意見 ?)因為我很害怕。當時我真的很害怕。我是整批送件的。」、「我們並沒有收 受戊○○所給的快速通關費每件一百元,我們均不認識戊○○之人。」(見原審 卷第一宗第一三七頁)④八十六年三月三日在原審稱:「(問:你有沒有收過辛 ○○給你的賄款?)有。他曾經分過幾次五十元給我。(問:他分五十元給你作 何事?)說是買涼水用或買香煙。(問:有否自總務關員處以貨主急於提貨為由 自該處抽出驗貨單?)沒有」(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二一三頁反面、第二一四頁) ⑤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在原審稱:「我有收到錢沒錯,但我以為是辛○○要我買 東西用。」(見原審卷第一宗第三二二頁反面)⑥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原審 稱:「(問:辛○○分錢給你是在何時?)我與辛○○同組之時間是在八十五年 一月或二月時間不長,所以不記得辛○○分錢給我的時間。」(見原審卷第二宗 第三六四頁反面)。
(五)被告壬○○於:①八十五年十月廿九日調查筆錄:「我們工作一次輪值二個月, 我是八十四年十一、十二月輪派到五堵分局,十一月在審核課,十二月在驗貨課 輪值,八十五年元月即離開五堵分局到別處輪值。」、「在登記簿上之報單上之 『張』字確係我親簽的」、「偶爾會有報關業者自願送我為其服務專送規費每份 一百元,我都與另一位工友庚○○平分。」、「我不認識他們(指丁○○、戊○ ○)也沒有分到任何好處。」、「我並不認識良仁報關行之戊○○,我前述提及 會偶而有報關行自願送給工友專送規費,這其中是否含有良仁報關行戊○○,我 就不是很清楚。戊○○如果常在關區活動,我們可能互相見過面,但不知道名字 。」(見調查筆錄第七七頁至第七九頁)。②八十六年二月四日在原審稱:「我 也沒有拿過什麼快速排班費壹佰元。」、「我在調查局並沒有說過有收受商人之 快速排班通關費每件一百元。當時海調人員認為我們海關人員每個人都有收受賄 款,所以就要我簽名。」、「我們並沒有收受戊○○所給的快速通關費每件一百



元,我們均不認識戊○○之人。」(見原審卷一第一三七頁)(六)①證人邱仲驊即惠光貿易公司總經理室執行長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調查筆錄:「 只有一次是未上漆,其餘是已上漆」、「良仁報關行向本公司(惠光貿易公司) 請款之代墊關稅都是用報單單底為依據,::是未經變更稅率的,亦即係以10% 稅率請款,::本公司直到今日才知道這件事。」(見調查筆錄第八七頁至第九 一頁);②證人施棟樑即錦繡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調查筆錄:「 我(錦繡企業公司)都是以每櫃(四十呎櫃)十八萬元的代價,全權委託良仁報 關行丁○○處理。」、「十八萬元包括海運費二萬元,拖運費一萬五千元、棧租 費一萬元、進口關稅10%約六萬元,借牌費12%約六萬元及其他報關雜項一萬五千 元。」、「我都是進口『已上漆』的紅木家具::偶而有少量仿古『未上漆』的 紅木家具。」、「丁○○係以包櫃方式(每櫃十八萬元)::並無多退少補情事 。::平均一年約進口六、七櫃」、「我可以提供匯款單據每櫃是十八萬元的費 用。」(見調查筆錄第一八五頁至第一八八頁)、證人癸○○即良仁報關行職員 八十五年十一月五日調查筆錄:「丁○○向公司領用的款項皆由我經手的,至於 請領款項的名目是否付予關員,我並不知道。我記帳的方式大略為某年某月某日 丁○○(杜先生)向公司拿現金多少等,至於杜員要支付會錢或家用的部分,我 會登記用途」、「施棟樑是公司客戶,他是進口家具,每進口一只貨櫃,都會先 電匯十八萬元至丁○○帳戶中。」(見調查筆錄第二一九頁至第二二三頁)③證 人江正忠(個人經營家具)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調查筆錄:「我八十三年間透過 朋友介紹認識良仁報關行的丁○○,委託杜員代我辦理木製神桌之進口事宜:: 」、「我進口的都是已上漆的木製神桌成品」、「我以每只四十呎貨櫃二十至廿 四萬元之代價,委託丁○○幫我處理進口事宜」、「::我以統包方式交給丁○ ○處理進口事宜,杜員也從未告訴我進口稅率之差異」、「我不知道有竄改報單 情事,也無指使或同意良仁報關行做這些更改查驗結果行為。」(見調查筆錄第 一九0頁至第一九三頁)④證人劉德政即慧祥貿易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五 日調查筆錄:「我將慧祥貿易公司的牌照借給丁○○,但不知道丁○○是進口何 種物」、「進口過程及進口項目我則不清楚」、「他是以每張進口報單總領款( 未含稅金)百分之七或八,作為酬勞支付給我」(見調查筆錄第二0一頁至第二 0二頁)⑤證人李念倫即惠光公司助理八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調查筆錄:「稅差金 額全數均由良仁報關行取走,名目係『驗估雜支』」、「陳小姐(指良仁報關行 之癸○○)於請款時,除檢附各項支出單據外,會附上收費明細表,其上載明報 單號碼、數量及各項支出金額,其中僅『驗估雜支』乙項支出沒有提供支出單據 。」並提出惠光公司委託良仁報關行所有報單及匯款通知單。(見調查筆錄第二 七一頁至第二七三頁)⑥證人吳金河即忠友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 十三日調查筆錄:「八十三至八十四年間委託良仁報關行申報進口木製家具」、 「百分之九十都是已上漆之成品」、「至八十四年四、五月間在公司核對良仁報 關行請款之資料,無意中發現該行將本公司申報進口之已上漆家具成品,私自改 為未上漆半成品,由於本公司係以進口成品之關稅支付予杜員代繳,其中稅金差 額遭杜員侵占,乃指示本公司承辦人員,爾後不再委託良仁報關行」、「本公司 委託良仁報關行據實申報,故支付之稅金亦係以10%的關稅交付予良仁報關行:



:本公司並未獲利。」(見調查筆錄第二七八頁至第二八0頁)⑦證人鄭江南即 福源木業公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年 前後進口之木製家具曾委託良仁報關行代為申報查驗」、「本公司進口之木製家 具部分係已上漆,部分係未上漆」、「良仁報關行人員涉嫌以此手法逃漏稅捐本 人事先並不知情,今日::才明瞭,所產生的稅差仍由良仁報關行丁○○以『驗 估雜支』之名義領取。」(見調查筆錄第三0一頁至第三0三頁)⑧證人葉双傳 即惠得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四 年間進口二批木製家具皆委託基隆市良仁報關行杜先生、陳小姐代為辦理報關手 續」、「我委託良仁報關行杜先生申報進口二批家具時,先分別匯款九萬元及十 萬元予杜先生,來貨通關後,杜先生將各項收費及支出單據寄予我請款時,第一 批再加付二萬餘元,第二批則未再追加::今日::才知道這筆稅款業因查驗結 果變更而更改,惟所有稅差全由杜員領走,本公司並未獲利」(見調查筆錄第三 一一頁至第三一二頁)⑨證人康萬輝即運益企業公司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 日調查筆錄:「本公司於八十三至八十五年間確實多次委託良仁報關行丁○○申 報進口木製家具」、「本公司進口木製家具絕大部份是已上漆的成品」、「我並 未授意報關人員以此不法手段逃漏稅捐」、「本公司原則上都是依10%的稅率支 付稅捐予良仁報關行代繳,該行人員以上述不法方式逃漏稅捐所產生之差額,都 以『驗估雜支』之名義向本公司請款,惟這筆款項並無正式單據,仍全額付予丁 ○○」(見調查筆錄第三一七頁至第三一九頁)⑩證人許金德即上海金都裝潢公 司實際負責人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調查筆錄:「本公司確實多次委託良仁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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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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