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244號
SLDV,103,司拍,244,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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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相 對 人 許郭梅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 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⑴71年8 月27日,⑵80年2 月21日、⑶93年8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 嗣陸續變更組織及 更名為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台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及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 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 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60萬元、⑵250萬元、⑶180 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⑴自71年8月27日起至101年8 月 26日止,⑵自80年2月20日起至110年2月19日止,⑶自93年7 月27日起至133年7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⑴78年8月30日、⑵80年2月21日、⑶93年 8月9日登記在案。嗣最高限額260 萬元之抵押權於98年12月 15日變更存續期間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8年12月14日及 變更擔內債權種類、範圍等,並於99年1月5日登記在案。三、嗣相對人於102年2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546 萬元,借款期間 自102年2月18日至103年2月18日止。詎相對人屆期後僅償還 本金18萬元及至103年8月18日之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 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約據、其他約定事項 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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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