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189號
SLDV,103,司司,189,2014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陳世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 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 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就 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 178 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 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 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監察人審 查相關財務報表之證明及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表測後經股東 會承認之會議記錄等,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上 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民國103 年7 月16日送達,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1/1頁


參考資料
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