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
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
伍拾陸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