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438號
KLDV,106,司促,5438,2017081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43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傅順轅
債 務 人 蔡沐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