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676號
SLDV,103,司催,676,2014090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名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敏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亞太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 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