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炎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李美珠、陳蔡秀雲、黃冠傑、唐
定一、蔡篤貴、胡維民、柯重勝、王立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