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5872號
SLDV,103,司促,15872,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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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8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淡水新都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炎林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李美珠陳蔡秀雲、黃冠傑、唐
   定一、蔡篤貴胡維民柯重勝王立詮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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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