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張燕燕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昱寶寶石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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