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1242號
SLDV,103,司促,11242,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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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12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廖士驊
異議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緯峰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
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3 年7 月4 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 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略以:鈞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所載相對人 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同區,伊亦於民國103 年5 月27日寄 發存證信函至相對人上開執行命令所載登記地址,於103 年 5 月29日由相對人簽收,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 6 條或第20條規定,鈞院應有管轄權,求予撤銷原裁定,爰 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登記所在地固設於臺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4 樓之3 (下稱臺北市中山區址),惟其於 臺北市中山區址並無營業事實,其實際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 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6 樓(下稱臺北市士林區 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訪紀錄表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03 年9 月2 日北市○○○○○○ 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510 條規定,本院應有權管轄,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 原裁定撤銷,並由本院另依異議人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以為適當之處分。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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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