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3年度,26號
SLDV,103,勞執,26,201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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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執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詹素玲 
相 對 人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九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ꆼ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預告工資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勞資爭議事件,前經新北市政府組成勞 資爭議仲裁委員會於民國103 年6 月9 日仲裁成立,相對人 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 萬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 聲請人。然相對人屆期後並未依仲裁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語,並提出新北市政府函(內附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合意仲 裁判斷書)1 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等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組成勞資爭議仲裁 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於103 年6 月9 日成立仲裁,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予聲請人,詎迄今均未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 3 年6 月20日北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附新北市政 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1 件為證。又本件仲裁判斷書 經主管機關送達之日起30日內,並未經雙方當事人提起撤銷 仲裁判斷之訴,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3 年9 月24日北勞資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及本院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查詢或通 知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參。準此,應足認定雙方間成立之仲 裁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相對人迄未履行。是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仲裁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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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穎軒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