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蘇子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段志正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44,8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