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74號
SLDV,102,訴,1474,2014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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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圳淞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被   告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訴訟代理人 蔡銘坤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內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叁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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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圳淞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