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51
6 元,應徵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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