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08號
SLDV,102,訴,108,20140916,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博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世界中心管理委員會間回復原狀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9,51
6 元,應徵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1/1頁


參考資料
威聯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