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41號
原 告 莊福龍
莊炳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莊潘好美
兼上一人之
輔 助 人 莊秋娥
被 告 莊寶蓮
莊寶玉
莊麗鳳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張莊寶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莊福龍、莊炳煌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中「楊貴森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莊福龍、莊炳煌之共同訴訟代理人楊貴森律師, 業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1日解除委任,有民事解除委任陳報 狀可參,是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