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76號
SLDM,103,聲,1376,2014092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76號
聲 請 人 范次郎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范次郎因竊盜案件羈押迄今已 3 個多月,且已都認罪,何謂被告罪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 一犯罪之虞?被告有固定住所、固定工作,家中只有一個年 邁母親。又被告左手曾受刀傷,經看守所醫生診斷需至大醫 院另做縫合手術,否則恐有殘疾之虞。被告家中收入低,懇 請鈞長考量家中狀況調整交保金額,讓被告可以先回家陪母 親,再孝順母親一下,好讓被告沒有遺憾去執行,被告必定 隨傳隨到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已坦承犯行,與 證人即被害人李海銘等十七位被害人證述財物遭竊情節相符 ,並有監視器畫面、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後照鏡之車輛照 片及扣案工具等可稽,涉犯竊盜罪、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 且於短短半個月期間,犯本案十七件竊盜、加重竊盜犯行, 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自民國103 年 8 月29日起執行羈押。
三、查,被告所涉加重竊盜等案件現仍於本院審理中,被告對於 檢察官所起訴十七件竊盜、加重竊盜事實,除以起訴書附表 一編號一之監視器畫面中騎機車之人非其本人而否認以外, 餘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397 號卷第183 頁) ,復坦承當時係因被辭退工作,沒有工作,才去偷竊等詞( 見本院上開卷第76頁反面),是被告聲請意旨所指並無罪嫌 重大、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云云,顯有誤解,本院認被告 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經本院 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函詢被告受傷情況乙節,該所覆 以「該收容人曾因藥物戒斷徵候群、咳嗽、睡眠障礙、皮疹 、感冒、掌骨閉鎖性骨折及鬱症等疾患於所內就診併藥物治 療,103 年9 月16日再度安排門診,該收容人自訴半年前( 入所前)因刀傷致掌骨骨折,現手部轉動時有疼痛感,無其 他不適,本所將持續觀察,若病況需要當依規定安排醫師診 療或戒護外醫」等語,有該所103 年9 月18日北所衛字第00 000000000 號函附卷可稽,是被告所指左手受傷必須至大醫 院就醫、要返家孝順年邁母親等事項均與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規定情形不符,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 ,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