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358號
SLDM,103,聲,1358,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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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強允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強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強允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2 年4 月9 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同年3 月13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施強允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 先後各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並據本院於102 年4 月9 日 以102 年度聲字第3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於同年3 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29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同年12月26日(羈 押期間折抵刑期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0日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11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424 號判決、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39號判決及102 年度聲字第 371 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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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