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聲字,103年度,5號
SLDM,103,審聲,5,201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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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文偉
具 保 人 陳蕙欣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91年度訴字第257 號),業
經通緝被告在案,茲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蕙欣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趙文偉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於92年2 月18日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30萬元,由具保人陳蕙欣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趙文偉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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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