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893號
SLDM,103,審簡,893,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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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立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
字第1503 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湖簡字第211 號),簽移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受理
後(103 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認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改分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述事項外,其餘均引用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6至18 行所載之「並扣得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帳單5 張、簽 單43張、限牌單1 張、當日簽單1 張、傳真單55張、錄音機 (內含錄音帶1 卷)1 臺等物」應更正為「並扣得其所有供 聚眾賭博所用之傳真機1 臺、計算機1 臺、帳單5 張、簽單 43張、限牌單1 張、當日簽單1 張、傳真單55張、錄音機( 內含錄音帶1 卷)1 臺、當日傳真簽單1張等物」。 ㈡證據補充: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見本院 民國103 年9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 頁參照)。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同法第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與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美雲」之成年女子,就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犯。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 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 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 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自96年間 某日起至103 年1 月21日晚上7 時22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 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2 樓住處,所為多次賭 博財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犯行,本質上 即均含有反覆實施性質,應各論以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另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審酌被 告不思依循正途賺取財物,為牟不法利益,反招攬他人簽賭 ,助長社會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誠屬可議,惟念 其犯罪後迭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經營期間長達數年之久, 且自陳不法獲利共約新臺幣3 百萬元,暨其為二、三專畢業 之教育程度,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及現以從事駕駛業務之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 有,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皆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26 8 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目│
├──┼─────────────┼──┤
│1 │傳真機 │1臺 │
├──┼─────────────┼──┤
│2 │計算機 │1臺 │
├──┼─────────────┼──┤
│3 │帳單 │5張 │
├──┼─────────────┼──┤




│4 │簽單 │43張│
├──┼─────────────┼──┤
│5 │限牌單 │1張 │
├──┼─────────────┼──┤
│6 │當日簽單 │1張 │
├──┼─────────────┼──┤
│7 │傳真單 │55張│
├──┼─────────────┼──┤
│8 │錄音機(內含錄音帶1 卷) │1臺 │
├──┼─────────────┼──┤
│9 │當日傳真簽單 │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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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