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董監事報酬差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44號
KLDV,103,訴,344,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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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南
訴訟代理人 蕭玉杉律師
被   告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董監事報酬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二、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8日命原告於收受被告答辯狀繕本起10 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3年8月2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依職權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 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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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慶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