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46號
KLDV,103,補,546,201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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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宏寬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方遠
被   告 祥益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1萬0,5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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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益門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寬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