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潘月裡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柒佰柒拾
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