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即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