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5號
KLDV,103,補,475,201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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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5號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工程行呂明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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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