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4號
KLDV,103,補,474,201409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台東縣土坂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志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英傑陳千英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英傑陳千英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2,312元
     ,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