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0號原 告 柯宗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釗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