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30號
KLDV,103,補,430,201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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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柯宗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釗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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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