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3年度,681號
KLDV,103,基簡,681,2014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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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林季宜
      張雅嵐
被   告 周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林季宜原起訴主張被告 應將基隆市○○區○○○路000 巷00弄0 ○0 號底一層騎樓 間如附件A 、B 、C 所示之監視攝影鏡頭共3 支拆除(此部 分已於民國103 年9 月12日當庭撤回),並給付原告林季宜 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嗣於103 年8 月29日提 出民事訴之追加狀,追加張雅嵐為原告,並主張被告應給付 張雅嵐300,000 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之金額已逾50萬元,致 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範圍,揆諸 首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本股繼續審理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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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