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信真、王若呈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等間就基隆市○○區○○段○ 000地 號土地及同段第784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以 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 為相對人王信真名下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法律行為,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 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 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係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亦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