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政甫
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明富、莊春金間撤銷贈與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
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莊明富迄尚欠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51,5 32元,詎前將名下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贈與相對人莊春金嗣並移轉登記,損害聲請人債權 甚鉅,均應予撤銷,回復登記為莊明富所有,為此具狀聲請 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 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 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 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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