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完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3年度,19號
KLDV,103,司司,19,201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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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彭德楨
上列聲請人聲報富達特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15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 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 認,公司法第92條前段定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同法第113條 ,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 ,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 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 180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二、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依據富達特企業有限公司民國98年12 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行清算程序,新台幣(下同)359,322 元按股東出資額比例分配;存貨就地報廢;無其他資產待處 理,故具狀聲報清算完結云云,惟未提出相關結算表冊文件 。
三、查,本院前於103年7月28日以基院義民辰103司司19字第19 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⑴清算期間造具之損益表 、收支表;⑵清算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⑶清算 所得申報書;⑷股東清算分配報告;⑸上開文件經股東承認 簽名之文件,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收受。詎聲請人嗣僅 再具狀略稱:「因無清算需求,故無法提出損益表等文件, 相關進貨銷貨單已於公司結束後當資源回收處理;公司結束 後,股東各自紛飛,故無股東承認之文件。」等語,逾期仍 未提出相關結算表冊文件,致本院無從為形式審查,揆諸上 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報清算完結之聲請,顯不備要件 ,應予駁回。又聲請人前固曾於103年3月8日登報催告申報 債權,惟未待三個月期滿,同年5月30日即逕自分配公司現 金完畢,此似不符清算終結要件,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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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達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