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767號
KLDV,103,司促,8767,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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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6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 務 人 徐千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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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