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童兆勤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劉茂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茂彬於民國91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
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94年10月23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2
3日止累計129,101元正未給付,其中56,953元為本金;72,0
64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茂彬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6953 │ │9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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