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02號
KLDV,103,司促,8302,201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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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濬豪
      郭家全
      周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濬豪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家全
    及周淑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56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郭濬豪自民國103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5,037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8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家全周淑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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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