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郭濬豪
郭家全
周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參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濬豪前就讀華夏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郭家全
及周淑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00,056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郭濬豪自民國103年5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55,037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8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郭家全及周淑女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