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297號
KLDV,103,司促,8297,20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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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王佐修
債 務 人 郭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王佐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柒佰玖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佐修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萬金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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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