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172號
KLDV,103,司促,8172,201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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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7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孝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年08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99,326元,暨自94年09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亦未
  繳納,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
  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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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