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以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計付
之違約金,並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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