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929號
KLDV,103,司促,7929,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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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肆拾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以本金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計付
  之違約金,並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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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