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何宜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宜貞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233236│0000000000│06月 11日 │ │ │
│ │元 │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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