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897號
KLDV,103,司促,7897,201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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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何宜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
  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89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宜貞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 │
│  │233236│0000000000│06月 11日  │      │       │
│  │元  │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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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