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717號
KLDV,103,司促,7717,201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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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 權 人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債 務 人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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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德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