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3年度,470號
KLDM,103,訴,470,201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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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順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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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