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910號
KLDM,103,聲,910,2014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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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捌貳捌公克;含無法與該毒品析離之塑膠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 第6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包(淨重0.6830公克,驗餘淨重0.6828公克;含無 法與該毒品析離之塑膠袋1 個)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 品鑑定書1 紙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 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 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淨重0.6830公克,驗餘淨重0.6828公克)等情,有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3 年2 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 署103 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偵查卷宗第11頁),足認本件扣 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鄭 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69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暨與 該毒品無法析離之塑膠袋1 個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 ,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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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