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騰翰
陳柏伸
張瑞文
朱利雅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袁秀慧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黃俐禎
葉苡萱
柯達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