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1號
CYDV,103,補,311,2014091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程文娟
被   告 陳崑崗
      陳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崑崗等 2 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段000地
號土地,面積:1,91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 980 元,原告應有部分為 3 分之 1,有土地登記謄本在
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623,933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計算式:1,910 x980 x1/3 = 623,933.3】 ,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 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