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240號
CYDV,103,聲,240,2014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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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吳惠涓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正萍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89年度裁全字第117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以 89年度裁全字第1176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保全程序卷宗審核無訛,且經本院查明相對人迄 未對聲請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或支付命令聲請。從而,聲請 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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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